前述法律文书不存在或者内容不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前款事实作出认定的,人民法院在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中应结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法进行审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㈠项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
四、新工伤保险条例中的变化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范围作了两处调整:
一是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将上下班途中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事故伤害,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纳入工伤认定范围,同时对事故作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限定;
二是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调整了不得认定工伤的范围,删除了职工因过失犯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导致事故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增加了职工因吸毒导致事故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规定。
作者:江苏金华星律师事务所 张学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