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保险赔偿问题探析(5)

工伤保险2018-11-28李天扬老师

  9、生命权健康权是无价的,法律之所以规定赔偿标准是考虑各地经济情况衡平受害方和加害方的权益,以构建和谐社会。从人权及生命健康价值这个角度而言,赔偿额不应当受到限制,所以无论得到几份赔偿只要有法律依据就应当得到坚决的支持。

  综上,工伤保险关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获得工伤赔偿的基础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赔偿责任人为工伤保险机构或用人单位;而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基础是受害者与第三人之间存在侵权法律关系,受《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调整,赔偿责任人是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当《工伤保险条例》不再规定取得了交通事故赔偿,就不再支付相应工伤待遇时,劳动者完全可以既依《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依《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两者不存在法律冲突,即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兼得。

相关推荐

猜你喜欢

大家正在看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