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第9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该条中的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除了在《国家赔偿法》中有此表述外,其他法律中未见此表述。《国家赔偿法》第27条规定: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2条、第24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4条、第35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负伤的,工伤保险机构应当支付工伤职工6-24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中:1级为本人工资的24个月,2级为22个月,3级为20个月,4级为18个月,5级为16个月,6级为14个月,7级为12个月,8级为10个月,9级为8个月,10级为6个月。职工因工死亡的,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5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的规定,工伤保险机构应当支付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48-60个月的一次性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根据因工负伤和职业病的评定标准,1级至4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5级至6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7级至10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根据上述规定,职工因工死亡,最多只能获得5年工资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而根据《解释》的规定,死亡精神损害赔偿金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二十年。同是死亡的后果,两者相差15年的工资差距。在残疾问题上,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国家赔偿为十年,而工伤补助金,最高为十六个月。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国家赔偿为二十年,而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最高为二年。
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工伤职工得到的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所指的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且精神损害赔偿与工伤补偿存在巨大的差距,因此工伤职工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待遇之外,仍可以依据《解释》的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工伤精神损害赔偿法律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还是一般民事法律关系?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因职业伤害发生工伤精神损害赔偿争议,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还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笔者认为,工伤精神损害赔偿争议是劳动争议,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工伤精神损害赔偿争议,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