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参加会议在浴室跌倒
2016年12月,刘某按公司要求前往南京参加一保险会议,会议为期两天。第一天下午,刘某开完会后回到宾馆休息。晚上23时刘,刘某准备去客房内卫洗澡。刘某回忆称,当时浴缸有点湿,进去后就准备洗澡,突然脚下一滑,整个人顺势往后倒,自己下意识地用手去撑,结果导致右手受伤。事发后,刘某由其同事送往当地医院进行诊治。医院给出的诊断结论为:右手肱桡关节脱位、右肘关节撕脱性骨折。
刘某认为,其是在公司的安排下前去开会,在公司安排的房间内洗澡摔伤属于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可以视同工伤,遂向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2016年2月,市人社局认为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决定刘某在上述时间、地点受到的伤害,不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于是,刘某向法院提起工伤认定的行政诉讼。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对该案进行了协调。法官指出,因工外出期间的工伤认定应该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职工受用人单位的指派,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外出工作。二是要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伤亡。由于因工外出期间的工作具有特殊性,因此,与工作有间接关系如休息、旅途等时间都是工作的延续,应认定为外出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原告刘某的情况就符合上述两个要素,应当认定为工作。人社局同意重新做出工伤认定,刘某撤诉。
法官说法:
外出受伤既包括直接关系又包括间接关系
法官表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工伤。由于因工外出期间的工作具有特殊性,因此,外出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可从字面上进行缩小解释和扩张解释。扩张解释将与外出工作有直接关系和间接关系都包含在外出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之内。
承办法官表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中规定应当认定工伤不明确的,应当从宽使用。根据立法目的,该案适用扩张解释更符合我国宪法的基本精神。
因工出国染上疟疾
2016年9月11日,吴某随机械厂的一名领导人去尼日利亚工作,十日后回国。10月初,吴某出现浑身发热、全身酸痛症状。刚开始我还以为是感冒,吃点药就没事了。几日过去,吴某的身体仍没有好转,去医院诊断时,医生竟称病因不明,吴某这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