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肥十级工伤赔偿标准的规定(2)

工伤保险2018-11-28三水老师

八、劳动能力伤残鉴定费

九、交通费(凭发票)

附: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条 下列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工伤医疗费、康复费;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伤残辅助器具费;

  (四)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八)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九)丧葬补助金;

  (十)供养亲属抚恤金;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一条 下列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停工留薪期护理费;

  (二)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

  (三)工伤复发治疗期间的护理费与生活护理费的差额部分;

  (四)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五)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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