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留薪期内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的工伤职工,由工伤康复机构依据我市工伤康复价值评估标准对其康复价值进行评估,填写《天津市工伤康复价值评估表》,对于确有康复价值的工伤职工同时开具康复计划书,报经办机构确认后可进行康复治疗。
停工留薪期满后被鉴定为达到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仍有康复需求,需本人或家属提出申请,提交工伤医疗诊断证明、检查材料等相关材料,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我市工伤康复价值评估标准对其康复价值进行确认,确有康复价值的可进行康复治疗。
7、工伤职工进行康复治疗的期限是多少?主要康复机构有哪些?
停工留薪期内进行康复的工伤人员,康复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康复期满后仍有康复需求的,应由工伤康复机构对前次康复效果及康复价值进行评估并出具康复计划书,在经办机构办理确认手续后进行康复治疗,康复期延长每次不得超过3个月,且延长后不得超出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满后达到伤残等级的工伤人员,具有康复需求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专家对其康复价值进行评估并出具鉴定意见,康复期1~4级工伤人员不超过9个月,5~6级工伤人员不超过6个月,7~10级工伤人员不超过3个月。康复期满后仍有康复需求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可适当延长,延长期不得超过3个月。
目前我市共确定了14家工伤康复机构,主要是市工伤康复中心(职工医院)、同安医院、天津医院、三潭医院、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武警医学院附属医院等。
8、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应当承担何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