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职工工伤认定办理条件及材料
按照工伤保险属地管理的原则,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不含五县),发生职工因工负伤、死亡或职业病,均应按规定申报:
工伤认定申报条件
自工伤事故发生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企业应当在15日内,特殊情况不超过30日,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申请工伤认定。逾期不报告的,由企业负责按规定支付有关工伤保险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申请工伤认定须报人事部门审批。
区属企业申请工伤认定,需在规定时间内报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填写的申报表,要求情况表述正确、完整、清楚。字迹工整、清晰,有关材料齐全,并加盖单位公章。
工伤认定申报所需材料
1.《南京市职工工伤(亡)、职业病申报表》;
2.《劳动合同》
3.现场见证人证明、当事人自诉、职业病详细经过的内容;
4.医疗机构的伤情诊断书或职业病诊断书、职业病证、身份证的复印件;
5.属工作紧张的,企业需提供有关加班加点或超负荷工作的证明材料;
6.属因公外出的,企业需提供有关因公外出材料,如派出原因、地点、时间、往返路线等;
7.属履行职责的抢救、救灾、救人等情形的,须提供公安部门、有权认定见义勇为行为的部门、企业保卫部门的文书性证明;
8.属交通事故的,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赔偿协议书;属交通肇事者逃逸的,需提供公安部门的文书性证明文件;属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需提供职工上下班正常行驶路线、交通方式的情况说明;
9.属因公外出期间或在抢救救灾中失踪的,需提供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结论(复印件);
10.如伤者系借用人员或实习学生的,需提供借用协议书、合同书,或企业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与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签订的实习协议书(复印件);
11.其他能够证明情况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