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工伤事故发生后,由于工伤待遇直接由生产经营单位来提供,常会出现两种给果:一是待遇不够,员工吃亏;二是员工及其亲属闹工伤,漫天要价,要挟生产经营单位领导,工伤事故自理久拖不决,影响生产经营单位经管。
(3)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经营单位都具有风险性,一旦生产经营单位经济效益不好或亏损破产,工伤员工及供养直系亲属的长期抚恤必难以保证,从而给工伤员工及供养亲属的生活造成严重影响,不利于社会稳定。
因此,必须建立社会化的工伤保险制度,即生产经营单位只缴纳一定的工伤保险费,形成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员工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提供。目前,所有的发达国家和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均实行的是工伤保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