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2)

工伤保险2018-11-28李天扬老师

  经营范围属跨行业的用人单位,按其主业确定所适用的行业费率标准。

  第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项目:

  (一)按规定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

  (二)职业康复治疗费;

  (三)劳动能力鉴定费;

  (四)工伤认定调查费;

  (五)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奖励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条 建立省、市两级工伤保险储备金。储备金从征收的工伤保险费中提留,储备金总量达到工伤保险费年征缴额30%后,不再增加,其中的30%上解作为省级储备金。储备金用于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市级储备金不足支付的,按一定比例分别由同级人民政府垫付、省级储备金支付。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名单、缴费工资、缴费金额等情况在本单位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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