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伤保险赔偿条例(2)

工伤保险2018-11-28李天扬老师

(六) 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七)护理费

  1、标准: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要求: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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