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我国工伤保险制度(2)

工伤保险2018-11-28才子老师

  为切实推进农民工的参保工作,2004年6月,劳动保障部发出了《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提出了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

  1.优先解决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对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先行办理工伤保险的,各地经办机构应予办理。

  2.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可在生产经营地为农民工参保。

  3.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4.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5.对跨地区流动就业的农民工,工伤后的长期待遇可试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供农民工选择,实现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领取便捷化,进一步方便农民工领取和享受工伤待遇。

  为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2006年5月,按照国务院5号文件要求,劳动保障部制定并组织实施了以推进矿山、建筑等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为主要内容的平安计划,提出了三年内实现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全部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作目标。

  2006年11月底,全国参加工伤保险人数达到10030万人,成为继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后又一个参保人数过亿人的社会保险险种。从《工伤保险条例》正式实施以来,中国的工伤保险新增参保人数连续三年超过1500万人,从2003年底的4575万人,三年增加了5455万人,翻了一番多。2006年工伤保险基金收入规模也突破100亿元、享受待遇人数超过了70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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