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人社厅下发文件,要求今年4月底前完成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工作,1级~4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最少要达到2154元。
本次调整的范围和对象为,2016年12月31日前(含31日)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调整后,1级~4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2154元的,增加到2154元。5级~6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1737元的,增加到1737元。上世纪70年代初处理回乡的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费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527元;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372元。此外,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配偶、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增加143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