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两会,全国人大代表、峨眉山-乐山大佛景区管理委员会党委书记、中共峨眉山市委副书记(兼)秦福荣提交了《关于取消工伤认定48小时之限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建议指出,我国2016年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4、15条对工伤认定的范围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第14条规定了应当认定为工伤的7种情形;第15条规定了视同工伤的3种情形,其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条48小时之内不死不算工伤的规定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备受诟病,被指责为不人道不道德的条款、 过于机械过于迂腐等,衍生出不胜枚举的影响秩序的社会事件和法律纠纷,成为各种媒体的关注焦点和各界人士的议论热点。
专业人士也认为,48小时之限的规定既背离了工伤认定的最根本原则和标准,也不利于对劳动者正当权益的保护,更在实践中引发道德风险和人伦尴尬。48小时之限规定,犹如一把多刃剑,让家属、抢救医院、用人单位和仲裁单位形成实际对立关系受到伤害。而该规定也导致实践中的多层怪圈,导致家属在保命还是保工伤(赔偿)问题上左右为难;用人单位(尤其是没有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金的单位)则为了不支付工伤赔偿金在明知抢救已经没有任何意义的情况下拼命延长或维持,拖过48小时,以换得非工伤的认定,拒付工伤赔偿;抢救医院夹在劳动者及其家属的情感因素与经济利益、工伤条例的时间严格限定、用人单位的软磨硬缠与医生救死扶伤的道德良知的中间左右不是人;仲裁机构畏于条例的严肃不得不做出合法不合情的裁定。
秦福荣建议,本着尽快就《工伤保险条例》中争议热点进行规范和长久解决之道,本着有利于因职业遭受伤害的劳动者正当权益维护的原则,应当取消48小时的限制,并对该条款的规定进行修改完善。
工伤认定48小时之限规定的立法缺陷和实践风险
48小时之限规定背离了工伤认定的最根本原则和标准。工伤保险是对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发生事故或罹患疾病致伤、致残、致死的经济保障和帮助,因此,工伤认定中最核心的原则和标准就是事故或疾病发生原因的工作性因公。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就构成工伤认定的三个要素。只要是由于工作原因产生的伤害或死亡,都应当认定为工伤。48小时之限规定在实践中引发不满和风险的根源还在于,有些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与工作关系不大的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被认定为视同工伤,而有些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与工作关系很大甚至就是工作引起的疾病,因抢救超过48小时之后才死亡的却无法认定为视同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