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处理程序应改革(2)

工伤保险2018-11-28才子老师

  多数学者认为,工伤事故应认定为侵权行为,属特殊的民事侵权。因此笔者认为,工伤事故既然也是侵权行为,其处理程序当然应该按民事诉讼程序处理,因此对工伤事故处理程序不宜搞一刀切,应区别对待。对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因为受伤职工要从工伤保险机构享受工伤待遇,严格审批是必要的,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当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程序处理。而对没有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劳动者并不能从工伤保险机构享受到工伤待遇,所有的赔偿和补偿均来自于用人单位。因此应当允许受伤职工或其家属直接按民事诉讼程序寻求解决,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无需申请劳动行政机构作工伤认定,也不必将劳动仲裁作为起诉的前置程序。在举证责任上,按照特殊侵权纠纷的举证规则分配各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作为受伤职工或其家属,要举证证明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成立,其损害后果发生在工作的过程中。用人单位则对是否存在法定免责事由举证证明,如其举证不能就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唯有如此,才能简化索赔程序,切实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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