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20日,王建新的家属向通州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援助中心审查后,为其指定了承办律师天正律师事务所的刘建勇律师。刘律师接案后,迅速了解案情约见受援人,决定按工伤纠纷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经查,该配送公司未给王建新缴纳工伤保险。于是,刘律师要求该配送公司给付王建新家属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医疗费、家属办理丧事误工费等,共计434789.45元。
用人单位不服裁决 起诉后调解终赔8万元
王建新单位拒绝接受裁决结果。他私自开公司车回家就是一种违反公司相关规定的行为。庭审中,用人单位还以王建新已经获得侵权赔偿、计算标准过高为由进行抗辩,不同意给付工伤赔偿。
刘建勇律师认为,虽然交通肇事方的侵权责任有判决,但王建新并未实际获得任何赔偿,且交通事故侵权和工伤保险属不同法律关系,对工伤赔偿的要求与对交通事故的赔偿并不冲突。
最后仲裁委采纳了承办律师的意见,裁决支持给付丧葬补助金24222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382180元,共计4064402元。
2016年12月8日,该用人单位不服裁决结果,向通州法院起诉。审理阶段,在法院的主持下,王建新家属和用人单位同意调解,双方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该用人单位最终赔偿了王建新家属8万元。
案外释法
上下班途中什么情况算工伤?
刘律师说,首先,上下班途中是指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合理的上下班路途(包括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如下班后,找朋友聚会而发生交通事故则不被认定工伤。
其次,交通事故是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因此,劳动者因自身主观原因如无证驾驶、驾驶无证车辆以及酒后驾驶等原因(被公安或法院认定为违法行为),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的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
第三,发生交通事故后,一定要保留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这是申请工伤认定的重要依据。
两个法律关系受害人如何维权?
车祸引发的工伤事故,存在两个法律关系:一是侵权关系,二是工伤赔偿关系,两者存在诸多不同。
首先,诉讼主体不同。交通事故中赔偿主体是肇事方,工伤赔偿中赔偿主体是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