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先行支付”落地难(2)

工伤保险2018-11-28三水老师

  最终,法院驳回了王栋梁要求先行支付工伤待遇的请求。理由是,医保局在诉讼期间作出书面回复称不予先行支付,法院认为该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证明医保局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再责令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已无实际意义。法院认为应当对书面回复另行起诉。

  王栋梁与律师沟通后,再次启动法律程序,针对医保局的书面答复提起诉讼。11月5日,忠县法院受理王栋梁的第二次诉讼,案由为行政给付。如今,该案仍未宣判,王栋梁也无法确定自己是否能够拿到工伤赔偿。

袁群彦案:艰难的胜利,有力助推制度落地

  2016年3月,新疆工伤先行支付第一案在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开庭。

  本案原告袁群彦2008年7月在乌鲁木齐市某工地干活时,被一个倒塌的架子砸伤,后被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鉴定为七级伤残,由于他未与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公司拒绝工伤赔偿。2016年7月,经过劳动仲裁、法院一审、二审判决,此案进入执行程序。随后法院调查发现,这家公司没有财产可执行。2016年10月14日,法院做出中止执行裁定书。

  2016年11月4日和30日,袁群彦先后向乌市社保局递交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申请,一个月后,乌市社保局拒绝了他的申请。2016年年初,袁群彦将乌市社保局告上了法庭。

  2016年3月,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开庭受理此案。法院判决乌市社保局60日内向原告袁群彦履行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中工伤保险金支付项目的法定职责。乌市社保局不服,上诉到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要求水磨沟区法院重审此案。

  2016年3月,水磨沟区法院重审后判决,撤销乌市社保局关于不受理袁群彦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申请的决定,责令市社保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市社保局不服,再次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

  2016年5月,乌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乌市社保局在庭审中认为,袁群彦所属公司已无财产可执行,如果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必将无法追偿,造成基金缺口。若开先河,将给工伤保险基金的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甚至会有人以各种名义套取工伤保险基金,最终导致参保人员的利益得不到保障。

  负责此案的乌市中级法院审判长杜琼在接受采访时说,袁群彦在没有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况下,向乌市社保局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应当适用《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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