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小时的时限规定是为了避免将突发疾病无限制地扩大主体范围,但由于我国对脑死亡没有一个具体标准,加之现代医学技术的发达,用人单位完全可以利用先进的医疗技术将病人的死亡时间拖至48小时以后来规避自己的风险;从职工家属的角度来说,如果明知患者抢救无效,家属可能会在48小时之内放弃治疗,以取得工伤认定获得赔偿。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家属的做法无疑都是在挑战社会道德的底线,一个是利一个是信,该如何选择。
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中对48小时作了一个解释: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其他并没有过多的解释,48小时的争议并没有得到根本性的解决。为减少社会不平稳因素,维护社会和谐,国家应尽早出台相关具体解释规定,例如有些地区规定:利用呼吸机延续病人生命超过48小时后死亡的,也应给予办理工伤手续。另一方面就是采用国际上更为科学的脑死亡标准,使得那些在48小时内,事实上已经脑死亡者,能够有尊严的享受工伤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