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其户口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应本着对考生负责的态度,客观、真实、准确地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做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或其他违法违纪违规处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办法按《关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吉招办字[2014]62号)执行。
四、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12.报考普通高校招生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如实陈述本人的既往病史。
13.体检应在县(市、区)招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对考生做出的体检结果要规范、准确,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14.吉林省人民医院为考生身体健康检查终检医院,负责对有异议或影响考试、录取的体检结论做出复查结果的最终裁定。
15.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县(市、区)招生主管部门要成立体检工作领导小组,体检工作领导小组主要由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考试招生机构有关人员组成,负责辖区内高考体检工作的组织领导。
16.各体检医院要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要求和省招生委员会、省卫生厅制定的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有关规定进行考生体检工作。考生体检时应按规定缴纳体检费。
17.考生体检信息的采集必须按原始的《考生体格检查表》所列项目进行,不得减项或加项。主检医师填写检查结果要规范,不得用模棱两可、含糊不清的语句;“体检结论”栏要如实写明“合格”、“专业受限”、“不合格”等意见;没有既往病史的,《考生体格检查表》相应栏内一律空白,不要填“无”;《考生体格检查表》应有负责医师签名并加盖医院公章。
18.《考生体格检查表》和“体检结论”不准涂改,如确系医生笔误,须由主检医师更正、签名并加盖医院更正章或公章。体检结论确认后,如需更换《考生体格检查表》,须经县(市、区)招生办主管主任同意,并重新履行体检程序,否则无效并追查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