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内有关本科院校招收非省统考专业,其专业考试由招生高校自行组织或采用委托考试的方式进行。
省内高职(专科)院校艺术类专业不单独举行校考,继续采用委托考试的方式进行。
2.省外高校的校考
省外高校在江苏省设立校考考点及有关考试管理工作,按教育部及江苏省校考管理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其中,民办高校、独立学院及高职(专科)院校原则上只能在院校所在地组织专业校考。
3.专业校考合格考生的确定
根据教育部文件规定,实行专业校考的招生院校必须严格坚持专业选拔标准。
(1)凡报考有关院校艺术类本科专业的考生,如其所报考专业是省统考涵盖专业,须根据江苏省及招生高校的要求,参加相关专业省统考且省统考成绩合格(合格线在发布考生省统考成绩时划定并公布),方能按招生院校的录取规则参加录取。高校在组织专业校考时须严格审核考生资格。省统考未涵盖的其他艺术类专业,考生可不参加江苏省组织的专业省统考,且不受省统考合格线限制,如院校要求考生须参加相关专业省统考且合格的,考生须按照院校的要求执行。
(2)高校确定的校考合格人数不得超过上一年度组织校考的艺术类专业招生计划数的4倍。专业考试合格信息由招生院校及时告知考生。
(3)有关招生院校须按教育部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报送校考合格名单。江苏省将按照各高校的在苏招生计划数及规定的比例进行审核,如招生院校确定的专业合格人数超过规定的标准,对超出部分的低分考生,我省不予认可,由此产生的遗留问题由有关招生院校负责处理。
(三)考试违规考生处理办法
对在艺术类专业考试(含省统考、校考,下同)中被认定为违规的考生,应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进行处理。其中,对在艺术类专业考试中被认定为作弊的考生,取消其当年参加高考报名的各科、各阶段成绩(含高考文化考试成绩和所有艺术专业考试成绩),并将考生违规事实记入其高考诚信电子档案;已被录取进入高等学校学习的,由相关高等学校取消其学籍。《刑法》规定,凡组织作弊、替考或帮助他人作弊,涉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凡在校考中被认定为作弊的考生,有关招生高校须及时将其作弊情况书面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
(四)加强艺术类专业考试工作的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