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高职(专科)的录取原则是:按照北京市高会统招的招生方式,对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检查合格同时符合我校招生章程中有关体检的补充规定,会考科目和成绩符合我校要求的进档考生,根据招生计划,按考生成绩录取。会考科目和成绩等级要求详见北京市招生专业目录。
第十二条 学校对于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给予考生的各种加分,在提档时予以认可,但录取专业时则按高考实际分数排序,在高考实际分数相同的情况下优先考虑加分者。
第十三条 长学制临床医学专业(含专业方向)、长学制口腔医学专业实行5+3一体化高层次医学人才培养模式,学生在完成5年本科学习阶段相关课程并考核合格后,可直接进入临床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阶段培养,并同时进入住院医师规范化培养序列。长学制专业招录高分段的考生,录取时学校将根据生源具体情况划定长学制专业的录取分数线,学校在录取时将根据高分区考生报名情况调整录取计划。
第十四条 鉴于我校教学过程中有中英文双语教学,建议非英语语种的考生不要报考我校,凡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入学后须改学英语。长学制学生部分专业课程英文授课,只招英语语种的考生。
第十五条 对江苏省考生的具体要求:选测科目为物理、另一选测科目要求为化学,等级要求B+B+及以上。必修科目测试、综合素质评价符合江苏省的相关规定。符合以上条件者按分数顺序投档,录取原则先分数(不含加分)后等级。
第十六条 学校在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前提下,从医学人才培养和就业的特殊要求考虑,从对考生负责、维护考生利益的原则出发,再次强调对考生身体状况的特殊要求,并做补充说明。
(一)各专业对考生视力的要求是:眼睛的近视矫正视力不低于4.8,各眼矫正视力镜片度数不超过800度,无色盲、色弱,无斜视、弱视;
(二)各专业对考生听力的要求是:双耳听力范围均不低于3米;
(三)对于嗅觉迟钝、口吃者不予录取;
(四)口腔医学专业不招收左利的考生;
(五)肝功能异常者不要报考医学类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