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高水平运动队、法学第二学士学位2015年暂停招生。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学校的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领导下,在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严格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录取工作。
第十三条 自主招生、农村学生单独招生等类型考生还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相关考核、测试。测试时间、要求及有关事项以及教育部有关文件和我校当年相关招生简章为准。
第十四条 报考我校的普通学生必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有选考科目的省(区、市),选考科目以我校报送省(区、市)级招生考试部门并经公示的选考科目为准,当地省(区、市)级招生考试部门有明确规定的除外。其中我校在江苏省普通类专业、自主招生、农村单独招生考生的选考科目等级均为AB。
第十五条 学校公安类专业和艺术类专业为提前录取批次,自主招生、农村学生单独招生、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在规定的批次录取,其他专业均为本科第一批录取批次。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各省(区、市)生源情况和招生计划确定调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我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公安类专业调档比例为120%。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教育部等五部门《教育部 国家民委 公安部 国家体育总局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意见》(教学【2014】17号)文件规定的有关精神和要求,按考生加分后的投档成绩排序依次进行录取。学校不另外制定加分政策。
第十八条 学校录取的考生必须填报我校志愿。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省(区、市)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学校可录取服从调剂的非第一志愿考生,且只能录取到尚有空额的专业。
第十九条 获得我校自主招生、农村学生单独招生等资格的考生,需在本科一批次第一志愿填报我校;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需在平行志愿的A志愿或省招办规定特殊类批次志愿填报,方能享受学校提供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志愿征集结束后若符合要求的生源不足时,我校可将招生计划调整到其他生源质量充足的省(区、市)进行录取。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考生按分数优先原则录取和确定专业,不设置专业分数级差。非平行志愿投档省(区、市)考生录取时,志愿优先,设置专业分数级差,各专业志愿之间的级差均为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