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评价录取总成绩的计算办法如下:
(1)普通高中毕业生
综合评价录取总成绩(100%)=高考分数(60%)+面试成绩(30%)+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10%)
(2)3+证书类考生
综合评价录取总成绩(100%)=3+证书类分数(60%)+面试成绩(30%)+中职阶段取得的专业技能课程证书的等级(10%)
A、3+证书装饰工程技术只招持有土木工程证书、施工员证书、化学证书、生物基础证书、电子证书、电工证书、机械证书和《广东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颁发的建筑CAD证书的考生。
B、3+证书酒店管理、物业管理专业只招持有化学证书、生物基础证书、电子证书、电工证书、机械证书、会计证书、旅游证书、教育基础证书、教育部颁发的计算机、英语等级证书和人社部颁发的计算机等级证书。
第十八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优良、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经所在学校校长推荐,高考成绩达到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且符合贫困生条件和学院面试最低控制分数线即合格以上,学院按确定的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专业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专业志愿,按其综合评价录取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
第二十条 报考学院文科类、理科类的考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以上等级;当考生的综合评价录取总成绩相同时,按面试分数从高分到低分录取;面试分数仍相同时,按高考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高考总分仍相同时,按广东省相同成绩名单排位先后录取。
第二十一条 广东省报考学院3+证书类的考生,当考生的综合评价录取总成绩相同时,按面试分数从高分到低分录取;面试分数仍相同时,按高考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二十二条 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综合评价总成绩并兼顾面试成绩、高中学业水平成绩或中职阶段专业技能课程证书的等级以及高考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省招生委员会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符合加分政策的考生,其加分分值只计入高考成绩,并按计入后的高考总分进行折算。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委员会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