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工作要求,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中国药科大学。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中央路童家巷24号(玄武门校区);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龙眠大道639号(江宁校区)。上级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办学层次及类型:公办本、专科,全日制、211工程学校。
第三条 颁发证书:本、专科生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中国药科大学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的本科毕业生,颁发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中国药科大学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中国药科大学组建本专科招生委员会,由校长担任主任;委员会下设本专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担任组长,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纪检监察室、计财处等部门负责人担任组员。本专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受本专科招生委员会委托,统一领导学校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六条 中国药科大学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学校本、专科生招生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1.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及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2.按照教育部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编制分地区、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章程;
3.开展招生宣传、咨询服务工作,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招生政策;
4.客观、公正地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5.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6.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7.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 中国药科大学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
第八条 中国药科大学招生录取工作受教育部统一领导,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 在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组织下开展本校招生录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