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农业大学招生章程(2015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办学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南京农业大学,英文译名为NanjingAgricultural University。上级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办学层次及类型:公办本科,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和985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高校。学校卫岗校区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卫岗1号,浦口校区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点将台路40号。
第三条 学校按照国家规定颁发南京农业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由校学位委员会颁发南京农业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将按照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文件执行,以全国高考成绩为主要依据,按照德、智、体、美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实施新生远程网上录取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主任的本科招生委员会,本科招生委员会日常工作由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下设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组织和实施招生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1、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及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2、按照教育部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章程;
3、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4、组织实施本科生录取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5、组织特殊类型招生考试工作;
6、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7、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8、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纪委书记任组长的招生监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监察处,负责监督各项招生工作。
第三章招生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