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学(深圳)本科招生简章,招生专业

招生简章2018-10-29三水老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香港中文大学(深圳)(英文名称:The Chines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Shenzhen)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 16407

  第五条 学校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翔大道2001号, 邮政编码:518172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香港与内地合作办学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业务主管部门: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颁证:凡具有香港中文大学(深圳)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修业期限内,完成规定的课程修读学分,达到毕业要求者,可获授香港中文大学学位,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获发毕业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招生委员会还负责组织招生录取工作,并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负责具体招生工作的实施,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政策及相关规定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香港中文大学(深圳)2015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十四条 录取批次:本科提前批次。

  香港中文大学(深圳)2015年实行两种录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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