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八条 美术类各专业均不招色盲者。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学费标准:文科类、理科类专业:每生每年6000元;美术类、音乐类专业:每生每年9800元。
住宿费:每生每年1200元(公寓式宿舍,有空调、热水器)或每生每年1500元(新学生公寓,有空调、热水器)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及学院奖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1.设立国家、学院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评奖。
2.设立优秀学生干部奖、社会活动贡献奖、社会实践奖、助人为乐奖、勤工助学奖等奖项。
3.对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可按国家规定申请助学金或助学贷款。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二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联系部门:学校党委办公室
联系人:梁娟红
监督电话:020-34810210
传真:020-34810210
电子邮箱:gdwyzyxy@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