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在广东省,学校专业在第三批专科A类和3+证书类录取。其它生源省(区)录取批次以当地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在各生源省(区)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音乐类、美术类、3+证书类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广东省外生源按生源省招生层次及投档比例。
第十九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广东文艺职业学院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广东文艺职业学院依据考生志愿和学校确定的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专业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考生高考总分相同时,文科类考生语文成绩高者优先录取,理科类考生数学成绩高者优先录取;3+证书类考生语文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一条 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二条 外语语种不限,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语种,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三条 音乐类、美术类专业成绩认可各生源省(区)统考成绩;报考学校舞蹈表演、音乐表演(流行音乐)专业的广东省考生,专业成绩以学校公布的校考成绩为准。
第二十四条 音乐类、美术类专业分档时考生的文化分和术科分的权重计算比例。
1.广东省音乐类、美术类统考专业分档时,遵循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顺序进行分档。对拟分档到各专业的考生,按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在录取过程中,若考生综合分相同时,术科分高者优先录取;若考生综合分和术科分都相同时,语文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若考生综合分和术科分和语文成绩都相同时,数学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若考生当前所报专业不能满足录取,则跳转到下一个专业志愿,再按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进行下一轮录取。综合分计算公式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