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程序,认真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坚持公正、公平、公开、诚信招生原则,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和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哈尔滨远东理工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建立的民办普通本科高校。学院主管部门为黑龙江省教育厅。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由哈尔滨远东理工学院颁发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同时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条 学院的全称为哈尔滨远东理工学院,校址设在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学院路时代大街158号,邮编:150025;学院的国标代号为13301。
第四条 根据省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学院的发展规划,学院定位为以工为主,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应用型本科院校。主要面向黑龙江省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及涉外企业培养应用型高素质创新创业专门人才。学院以本科教育为主,在国家计划内面向全国统一招生。部分专业同时招收专科生。
第五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公益性办学方向,实行专家办学、教授治教,把主动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培养既具有基础理论知识,又有较强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专门人才作为办学宗旨。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院成立由院长任主任,主管副院长任副主任,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教师为成员的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学院招生工作总体部署、招生计划的确定及协调各部门的工作。
第七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是负责学院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的总体部署下,具体负责开展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录取工作。
第八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监察办公室,负责学院的招生监察工作,并受理考生及家长的举报,接受考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专业和计划
第九条 学院根据人才市场需求合理设置与调整专业,按照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教育厅有关普通高等教育发展计划,结合学院的实际制定年度招生计划,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