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考生和学院的合法权益,更好地推进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实施,规范学院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全称黑龙江外国语学院,院校代码13296。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的民办全日制本科普通高等学校,上级主管部门为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三条:对学习期满且成绩合格的学生,颁发黑龙江外国语学院的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的授予黑龙江外国语学院学士学位。
第四条:学院位于哈尔滨市呼兰区利民开发区师大南路1号。邮政编码150025。
第五条:本章程适用于我院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学院设有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招生工作。招生领导小组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学校发展拟定招生规模、招生计划,制定学校招生政策,决定学校招生重大事宜,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学院招生办公室是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协调、处理学院招生工作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是:
(1) 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贯彻落实主管部门和省级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和实施细则;
(2)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院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3)制订并向社会公布本院招生章程;
(4)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5)组织实施本校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6)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7)完成上级招生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依据教育部《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表现,择优录取。
第九条:我院坚决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