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十五条 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可预留不超过计划总数1%的招生计划,用于调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十六条 学校在广东省本科招生批次为第二批本科A线。广东省以外招生批次详见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我校与东莞市台商育苗教育基金会合作开展粤台联合培养项目,首期设立工业设计、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多媒体设计)、经济与金融、国际经济与贸易(跨境电商)、机械设计制造及自动化(精密制造)、自动化六个专业,招收300名学生。学生采用3+1联合培养模式。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严格执行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体育类、音乐类分类录取。
第十九条 实行平行院校志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文科类、理科类专业投档比例,原则上按照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的100%投档,视生源情况而定,最高比例不超过105%。
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文科类、理科类专业按招生计划的100%120%投档。
体育类、音乐类的投档比例根据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确定。
第二十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学校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学校依据考生志愿,按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实行平行院校志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业录取按分数优先原则。根据考生高考总分从高到低录取,先安排高分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总分相同时,按照考生在广东省的成绩排位优先录取。
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专业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