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
第三章 入学考试
第八条 学院各招生类别录取的考生(普通类、艺术类)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对口升学考生须参加黑龙江省对口升学统一考试;单独招生考试在黑龙江省招生考试办公室的监督下,参加我院单独考试。
第九条 艺术类专业面向黑龙江省招生。考生须按黑龙江省招生办规定,参加美术设计类全省统考。
第四章 录取原则
普通高校统一考试
第十条 符合国家高考报名条件,参加本年度高考的考生,根据我院各专业培养对考生身体及其他相关要求,按我院录取原则和招生计划录取。
第十一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调档比例根据各省的生源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 院校志愿:当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按未录满的专业补缺录取其它志愿考生。具体情况根据各省的生源实际确定。
第十三条 专业志愿:同批次同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其专业的确定依照考生所报专业志愿,按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进行录取。
第十四条 专业志愿的调剂:在同批次同一志愿报考我院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中,按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满的,符合专业培养对身体及其他相关要求的专业中。
第十五条 符合教育部规定的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的考生,在高考文化课成绩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六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考生参加黑龙江省美术类统考,符合艺术类专业录取条件,学院根据黑龙江省招生办相关要求按成绩择优录取。
单独招生考试
第十七条 考生需参加完全部考(测)试科目且总分达到150分及以上具备录取资格。
第十八条 录取原则:根据招生计划、根据考生志愿,按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投档录取。
第十九条 专业志愿的调剂:在同一志愿报考我院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中,按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满的、符合专业培养对身体及其他相关要求的专业中。
第二十条 如果总成绩分数相同时,依次按技能专长测试成绩、思辨能力(计算机技能)考试成绩、文化课综合考试成绩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