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华侨、港澳台学生和留学生,在专业课、文化课成绩均达到我校要求时,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二十四条 各专业具体录取细则:
1.音乐学专业:
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综合分=(专业成绩÷100)×60+(高考文化成绩÷文化课满分)×40
2.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专业、录音艺术专业:
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综合分=(专业成绩÷100)×70+(高考文化成绩÷文化课满分)×30
3.音乐表演专业、舞蹈学专业、舞蹈编导专业:
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综合分=(专业成绩÷100)×80+(高考文化成绩÷文化课满分)×20
4.舞蹈表演专业:
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5.音乐表演、舞蹈表演专业成绩排名在本系前六名的考生,文化分数线可下浮20分(高考文化成绩按750分总分计算),其中各系单种乐器不超过2名,流行音乐系流行音乐演唱和电子管风琴各六名。
第二十五条 其他录取细则:
1.不同专业之间的专业课考试成绩不能通用。
2.原则上不录取非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
3.报考音乐教育的广东省考生,主考项为器乐的,只招收8名,且仅招管乐,其中单种乐器录取考生不超过两人。
4.非广东省考生如所在省(区、市)要求参加艺术统考,则考生应按规定参加统考并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录取。
第二十六条 我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七条 广东省考生,要求三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中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含)以上等级。当考生文化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八条 我校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照顾政策中的加分不予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