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十五条 我校2015年本科招生总计划数1000名。预留计划不超过总计划的1%,用于生源数量多、质量好的专业。预留计划的录取将根据各省、各专业上线生源投档情况及录取进度,由学院招生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为保证生源质量,各系(专业)具体招生名额可根据生源实际情况对招生计划进行适当调整。计划调整须经学院招生领导小组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我校保留有不录满计划的权利。
第十七条 广东省考生各专业在第一批本科艺术类批次录取,非广东省考生按生源省录取批次录取。
第十八条 我校各专业非广东省招生人数不分配到各省,但单个省份的录取人数原则上不能超过我校非广东省招生总人数的30%。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九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音乐类录取。各专业投档比例设置按照各省招办要求进行。
第二十一条 考生须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课程考试及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为保证招生质量,专业考试结束后,我校将统一对专业成绩进行复核,所有考生的专业成绩复核无误后方为有效成绩。
第二十二条 我校是教育部规定的自主划线院校之一。广东省考生报考音乐教育、社会音乐专业执行广东省音乐类一本线,其余专业将根据各省生源情况自主划定专业分数线和高考文化成绩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
第二十三条 考生专业成绩、高考文化成绩如达到我校划定最低控制分数线,经政审体检合格,将根据考生志愿顺序及投档情况,按照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录取。具体如下:
1. 除舞蹈系的舞蹈表演与教育专业外,报考其余各系(专业)的乐理、视唱练耳成绩须达到我校划定的资格线
2. 我校所有专业文理兼招,文理统一划线,考生综合成绩相同而计划余额不足时,将优先录取专业成绩较高的考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