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学校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教育部、卫生部有关规定,对考生的身体条件不做特殊要求。其中,国防生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体格检查标准》。
第四章 经费管理与招生工作监督
第十八条 学校招生经费来源于黑龙江大学行政事业经费拨款。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下发的《关于调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专业收费标准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收取学费。
第二十条 学校制定奖贷学金制度。学校奖贷学金的评定与发放,按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执行。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综合奖学金、学习标兵奖学金、专项奖学金、优秀特困大学生奖学金、社会赞助奖助学金和国家助学贷款等形式的奖贷学金。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严格遵守、执行国家、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招生政策、方针、纪律,对在招生工作中违反招生工作程序和纪律、徇私舞弊的单位及个人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被录取考生的录取通知书于开学前2周寄出。
第二十三条 黑龙江大学招生信息网址为:http://zsb.hlju.edu.cn/, E-mail为:zsb@hlju.edu.cn,咨询电话为:0451-86608661。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黑龙江大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政策如与本章程冲突者,以本章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