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起草、报批和公布本科招生章程;
(五)组织开展招生咨询宣传工作;
(六)受权组织特殊类型招生考试工作,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对违规考生进行认定、处理,并将违规事实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
(七)组织实施本科招生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八)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配合学校监察处完成新生复查工作;
第八条 本科生招生工作在教育部、学校招生监察领导小组的监督下开展工作。
第三章 招生类别和计划
第九条 2015年本科招生类别包括:统招文理科专业、艺术类专业、体育专业、贫困专项、国防生、保送生、自主招生(含农村学生单独招生)、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少数民族预科、少数民族预升本、南疆单列计划等。
第十条 招生计划编制原则:重庆大学面向全国招生。根据国家政策要求,着力促进区域、城乡入学机会公平,优化学校生源结构,统筹考虑各省考生人数和生源质量、各专业就业情况等因素,结合学校计划调整的实际,调整、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学校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
第十一条 2015年本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人数及录取批次安排以各省级教育考试院(招生办公室)公布的为准。
艺术类专业(戏剧与影视学类各专业、音乐表演、舞蹈表演专业)以及其它未作来源计划的类别,其志愿填报需要的学校代码和专业代码可在各省未作来源计划院校代码中查询。
第四章 录取原则
重庆大学的本科招生工作受教育部统一领导,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组织下开展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二条 调档比例:实行平行志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115%之间。具体情况根据生源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录取原则:按照学校志愿优先的原则,对进档的第一志愿(或平行志愿第一批投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兼顾专业志愿级差从高到低进行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