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进行,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概况
学校全称: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上级主管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办学性质:北京市属重点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
办学层次及基本修业年限:博士研究生(3年制)、硕士研究生(2-3年制)、本科(4年制)、专科(3年制)。
学校地址:校本部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花乡张家路口121号;红庙校区位于北京市朝阳门外金台里2号。
办学特点: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是一所以经济学、管理学学科为突出优势,法学、文学、理学、工学等学科相互支撑的多科性财经类大学。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理论基础扎实、知识结构合理,具有国际视野、具有创新精神的高素质、复合型、应用型人才。
第三条学校颁发学历证书类型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学校名称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第四条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招生工作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学校设立本专科生招生委员会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本、专科生招生工作。招生委员会由相关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招生办公室人员等组成。招生领导小组由相关校领导组成。
第六条学校招生办公室是开展全日制本、专科生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政策的拟定、执行和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招生计划及录取
第七条招生计划
学校招生办公室严格按照教育部、北京市教委和学校对普通类招生计划编制的要求,根据学科专业建设和发展及各专业毕业生就业状况等,编制学校年度分省分专业、分文理科招生计划,经招生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审定后,上报教育部和北京市教委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