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学校年度招生计划报招生委员会审议,经校长办公会审批后上报北京市教委及教育部,及时准确的向社会公布,未经教育部和有关省(区、市)公布的计划一律不安排招生。
第五章 录 取 规 则
第十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及各省(区、市)的招生录取相关制度进行,由学校和省级招办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要求实施录取。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全部在网上进行,按照各省(区、市)规定的投档规则接收考生电子档案。学校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计划进行录取,参照各省(区、市)的生源情况和投档规则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10%。
第十二条 学校调档后,采用分数优先原则确定录取专业,即按照考生高考总分(含政策性加分,以下同)排队,由高到低根据考生专业志愿顺序确定录取专业,不设专业级差。对进档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一般不退档,如考生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由按高考总分由高到低排队调剂到招生计划未满专业;对无法满足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对不实行平行志愿录取的地区,若计划满额无专业可调剂,考生将做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 在高考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相关科目成绩高的考生。文科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和文科综合,理科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外语和理科综合。英语和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原则上要求英语成绩不低于及格线,高考总分相同时优先录取英语成绩高的考生,英语专业原则上要求参加各省市高招办统一组织的外语口试,口试成绩不低于及格线。信息与计算科学专业原则上要求数学成绩不低于及格线,高考总分相同时优先录取数学成绩高的考生。
第十四条 少数民族预科转入学生参考预科阶段总评成绩,按分数优先的原则安排专业;新疆内地高中班民考汉考生按录取专业入校学习。实行高考新方案的个别省市录取规则参见附注。
第十五条 学校各专业录取时不限定男女比例,对应届生和往届生同等对待。新生入学后公共外语统一为大学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入学后公共外语需改为英语。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具体体检受限项请参考学校招生信息网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