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对享受教育部和各省(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政策性加分投档的考生,学校予以认可,并依据考生投档分数安排专业。
第十四条 普通文理类考生在专业录取时,学校根据考生填报志愿,在第一、二、三、四专业志愿之间设置分数级差,级差分值为3-2-1,其余专业志愿平行。
第十五条 江苏省考生的专业选测等级要求为BC;高水平运动员和艺术类考生的选测等级按江苏省考试院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报考建筑学、城乡规划、风景园林专业的考生须有美术基础,入学后素描加试不合格者须调整到同科类的其他专业学习。
第十七条 艺术类专业的录取:
1. 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产品设计、摄影、雕塑、艺术与科技、绘画等七个专业的录取原则:
(1)生源所在地非陕西省的考生,符合投档条件,学校按其专业志愿顺序和综合成绩择优录取;综合成绩=文化课成绩×60% + 校考成绩×40%。
(2)生源所在地为陕西省的考生,文化课成绩不低于第二批次本科线的70%且符合投档条件,学校按其专业志愿顺序和美术类统考成绩择优录取。
2. 广播电视编导、戏剧影视文学专业的录取原则:文化课成绩不低于第二批次本科线的80%且符合投档条件,学校按其编导类统考成绩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的录取,学校对进档考生按文化课成绩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高水平运动员的招生录取,学校按照教育部文件要求和文化课成绩择优录取,并视考生志愿和学校实际安排专业。
第二十条 保送生只招收应届高中毕业生,招生专业以当年公布招生计划为准。
第二十一条 学校预留计划作为机动指标,主要用于调节各省(市、区)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和录取符合我校录取条件的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美术类校考合格考生等。
第二十二条 所有录取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必须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学校将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新生资格审查和身体复查,对不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其 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