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学院招生简章,招生专业

招生简章2018-10-29李天扬老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有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昌吉学院(CHANGJI UNIVERSITY)。学校代码(国标):10997。

  第三条 办学性质:昌吉学院是国家教育部批准的省属全日制公办综合性普通本科院校。

  第四条 主管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第五条 学校地址:昌吉学院有北校区(新疆昌吉市北京北路77号)和南校区(新疆昌吉市世纪大道9号)两个校区。

  第六条 昌吉学院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毕业生按照国家规定颁发昌吉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昌吉学院学士学位证书。昌吉学院与山东大学、陕西师范大学联合培养的本科生,毕业证和学士学位证由昌吉学院颁发。

  第七条 昌吉学院招生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文化考试为主要入学考核形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八条 昌吉学院普通高考招生层次为本科和专科。招生类别为全日制教学形式。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

  第九条 为加强对学校招生工作的统一领导,使学校招生工作更加科学、规范,昌吉学院成立了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每年招生期间由招生委员会主要成员组成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条 昌吉学院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是昌吉学院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在校招生委员会的具体指导下,组织、实施招生工作。

第三章 招生对象、学制及专业加试

  第十一条 招生对象为符合生源地省(区)级招委会规定的2015年高考报考条件考生。

  第十二条 汉语言、民考汉及双语班计划形式的本科层次各专业学制为四年,民语言计划形式的本科层次各专业学制为四年(除汉语言专业外其他专业另在本校预科一年);汉语言、民考汉及双语班计划形式的专科层次各专业学制为三年,民语言计划形式的专科层次各专业学制为三年(除汉语 专业外其他专业另在本校预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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