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条 学院招生经费在本院事业费列支。
第二十一条 学院设置的奖、助学金有:
(一)国家奖学金:每人每年8000元,占学生数的3‰;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每人每年5000元,占学生数的3%;
(三)国家助学金:每人每年3000元,占学生数的28%。
第二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持《录取通知书》等有关证明在家庭户籍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十三条 根据《集宁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课程考核合格准予毕业者,获得教育部监制、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印制、集宁师范学院具印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根据集宁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规定,本科毕业生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十四条 学院通信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工农路59号,邮政编码:0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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