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立招生监察办公室,是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非常设机构,按照《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监察工作的暂行规定》开展工作。
第九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从事招生工作。
第三章 招生地区与专业
第十条 学院2015年面向内蒙古、河北、山西、山东、河南、江西、广东、重庆、四川、贵州、甘肃、宁夏、新疆等自治区、省招生。
第十一条 学院2015年招生的专业有:
(一)本科:汉语言文学、新闻学、思想政治教育、历史学、地理科学、学前教育、小学教育、英语、数学与应用数学、信息与计算科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教育技术学、物理学、应用物理学、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化学、应用化学、生物科学、生物技术、园艺、体育教育、音乐学、音乐学(空乘方向)、音乐表演、美术学、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旅游管理、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蒙古语言文学)等;
(二)专科(高职):语文教育、学前教育、英语教育、体育教育、音乐教育、音乐表演(空乘方向)、空中乘务、高速铁路动车乘务、城镇规划、法律文秘、商务英语、数控技术、会计电算化、园艺技术、园林技术、酒店管理、老年服务与管理等。
第四章 招生计划和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我院本、专科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综合考虑学院办学条件、历年考生报考情况、招生计划完成情况、生源质量和毕业生就业情况等因素编制,不预留计划。
第十三条 新生录取工作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要求,在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学院招生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学院录取新生按照远程网上录取的规定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审核、预录、退档等各环节工作,确保录取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 学院按各省、自治区投档规则,确定下列阅档、录取规则:
(一)在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按本院招生计划数120%或省级招委会规定的比例调阅考生电子档案;
(二)报考普通文科、普通理科的考生,按考生志愿顺序,按高考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阅档、择优录取;
(三)内蒙古自治区报考艺术类音乐学(含空乘方向)、音乐表演、美术学、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数字媒体艺术本科专业的考生,文化考试成绩达到自治区艺术类最低控制分数线,且自治区统考成绩合格,按考生所报志愿顺序,按统考成绩乘以60%与文化课成绩乘以40%之和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