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工作要求,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中央美术学院。学校分三个校区,分别为望京校区(北京市朝阳区花家地南街8号)、顺义校区(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裕民大街1号)和燕郊校区(河北省三河市燕郊经济开发区燕顺路18号)。上级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办学层次及类型:公办本科,全日制。
第三条 颁发证书: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中央美术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中央美术学院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中央美术学院招生委员会是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专门机构。招生委员会主任委员由主管招生工作的副校长担任,成员包括学院(系、所)和学校相关行政机构负责人。
第六条 中央美术学院招生处作为学校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学校本科生招生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1.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及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2.按照教育部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编制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章程;
3.开展招生宣传、咨询服务工作,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招生政策;
4.客观、公正地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5.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6.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7.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 中央美术学院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
第八条 中央美术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受教育部统一领导,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在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组织下开展本校招生录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