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规范招生工作,提高生源质量,保证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北京语言大学。英文译名:Beijing Language and Culture University(简称BLCU)。
第三条 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办学性质为公办本科。学校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15号,学校代码为10032。
第四条 北京语言大学创办于1962年,是一所对来华留学生进行汉语教育和中华文化教育,对中国学生进行文学、经济学、法学、工学、历史学、教育学、管理学和艺术学等专业教育的国际型大学。
第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学校保送生、自主招生、提前批次、农村专项计划和农村单独招生等类型的招生工作,依据教育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学校依据教育部颁布的本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考生、家长、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七条 学校设立由校长、主管招生及教学工作的校领导、纪委书记、学生处、教务处、纪委办公室、监察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教学单位负责人和教师、学生、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
第八条 招生工作小组组长由主管招生工作校领导担任,主管招生工作校领导、纪委副书记、学生处处长、招生办公室主任任组员。
第九条 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学校本科生招生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一) 具体落实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相关规定或实施细则;(二)拟定本校招生章程和招生工作规章制度;(三)开展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向考生和家长介绍学校情况和录取规则;(四)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五)组织实施录取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的遗留问题;(六)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七)完成与招生相关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