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2015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2015普通高等教育的专科层次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长春东方职业学院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职业学校
学校性质:民办
招生层次:专科
第四条 学校办学地址:
1、吉林省长春市净月旅游经济开发区博学街(路)2067号。
2、吉林省长春市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区一合大街大学城。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 有关省(区、市)分专业招生人数及相关说明,详见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三章 学历证书颁发
第六条 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教学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高职毕业生由长春东方职业学院颁发国家规定的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第四章 收费标准
第七条 学费收取标准
专科专业:
机械制造与自动化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9800元。
机电一体化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9800元;
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9800元;
护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9800元;
药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9800元;
眼视光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9800元;
康复治疗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9800元;
口腔医学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9800元;
生物制药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9800元;
助产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9800元;
医学检验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9800元;
医疗美容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9800元;
社区康复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9800元;
老年服务与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9800元;
第五章 录取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