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标准执行。学费标准:文科类3600元/生/年,理工类3900元/生/年,艺术类4600元/生/年,医药卫生类4400元/生/年。
第二十三条 奖助措施
1、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凡在校期间成绩优异、家庭经济困难者都可申请,经学院审核认定分别给予8000元、5000元、3000元的奖励或资助。
2、优秀新生奖学金:凡报考我院且成绩优异的考生,学院设优秀新生奖学金,一等奖每人3000元,二等奖每人2000元,三等奖每人1000元,新生入校后一次性发放。
3、学年综合奖学金:在学习成绩突出的基础上,对德、智、体进行量化综合评定,优秀者每人给予10003000元奖励。
4、助学活动: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通过参加学院组织的勤工助学和顶岗实习等活动,弥补学费和生活费。
5、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通过生源地助学贷款或到校后申请助学贷款,解决学费或生活费所带来的经济困难。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四条 新生复查。新生入校后,我院对新生进行复查,凡复查不合格的学生,我院有权做出清退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以平职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平职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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