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新疆农业大学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根据生源情况设定比例。
第十二条 按照教育部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要求,报考我校高水平试点项目(排球)的考生,需提前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测试,合格者在教育部考生信息网上公示后方可填报我校。
第十三条 考生志愿级差等效成绩相同时,按照:理科类考生数学、理综单科成绩优先的原则,文科类考生语文、文综单科成绩优先的原则录取。在内蒙古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凡符合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规定的加分条件的考生,我校在录取时均按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对少数民族地区、国贫县、区贫县考生和享受照顾政策的考生,根据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予以照顾,照顾幅度依照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我校公共课程中的外语为大学英语,请外语语种非英语的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七条 报考我校英语专业的汉语言和民考汉考生,高考英语单科成绩不得低于95分;报考我校国际商务、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汉语言和民考汉考生,高考英语单科成绩不得低于60分;报考我校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的汉语言和民考汉考生的数学单科成绩不得低于50分。
第十八条 报考我校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物联网工程专业的双语班考生,高考英语单科成绩不得低于60分,数学单科成绩不得低于40分。
第十九条 报考我校汉语言专业(含民汉双语翻译人才计划)的民语言考生,高考汉语单科成绩不得低于100分。报考我校农业水利工程、土木工程专业的民语言考生,高考数学单科成绩不得低于50分。
第二十条 报考新疆农业大学的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检查标准按照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维吾尔语)专业、汉语言专业,按照自治区民汉双语翻译人才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二条 开设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包括经济贸易类(国际经济与贸易)、工商管理类(人力资源管理)、工商管理类(旅游管理)、交通运输类(物流工程),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学生的教育教学及日常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