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大学兴湘学院2015年招生章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按照教育部依法治招和阳光工程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特制订本章程。
第一条 办学性质、办学类型、办学层次、办学地点
湘潭大学兴湘学院是2001年8月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2004年1月通过教育部审批确认,由综合性全国重点大学湘潭大学举办的一所独立学院,学院办学层次为全日制普通本科,办学地点为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第二条 学院招生组织机构及职责
1、母体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学院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学校招生工作有关政策,协调学院招生工作的重大问题,领导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2、学院设立招生与就业指导办公室,负责落实学校招生领导小组有关招生的决议、决定,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等工作。
3、湘潭大学纪委、监察部门负责监督学院招生政策的贯彻和招生录取原则的执行,维护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招生计划
2015年招生计划共计1280人,面向湖南、福建、云南、新疆、陕西、浙江、广西、广东、江西、重庆、海南、贵州等12个省市(区)招生,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招生管理部门公布为准。
第四条 录取规则
1、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录取原则。
2、按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比例调阅考生档案。
3、执行生源所在省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有关规定。
4、对进档考生按考生志愿、考试成绩、综合素质择优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确定专业分配。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各科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对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高考体检标准、所报考专业均已录满且不服从专业调剂、总分低且录取额满等情况的考生作退档处理。所有录取及退档考生以生源地招生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的名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