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实际情况,在保持招生规模相对稳定的基础上,根据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制定学校分专业、分省生源计划,经校领导审定后,报湖南省教育厅批准。
第十六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将批准的生源计划按要求及时报送到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校招生部门,并通过相关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
第十八条 对于实行非平行志愿的省份,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可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若平行第一志愿报考生源不足,我校招生计划调整将按照教育部和相关省级招生部门的招生计划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对于符合学校投档要求的考生的专业安排,按不设专业志愿分数级差、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同等条件下,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到低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条 学校专业招生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二十一条 我校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考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第二十二条 所有艺术类专业的专业成绩均认可省联考成绩,未组织相应专业联考的省份,经生源省招生考试部门批准,也可认可考生参加其他高校同专业考试的合格成绩。
第二十三条 所有艺术类专业招生在专业成绩与文化成绩合格基础上,按专业成绩加文化成绩的总分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四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除招生计划中特别注明的专业外,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五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书籍费等杂费,标准按照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和湖南省教育厅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为了确保每一个诚信而勤奋的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经过多年的实践,学校建立了包括奖、贷、勤、助、补、减等多渠道的较为完善的资助体系,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克服生活和学习上的困难,顺利完成学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