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招生工作委员会下设招生工作组和监察工作组。招生工作组在学校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招生的具体工作,完成学校年度招生任务。监察工作组在学校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对学校的招生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保证招生工作在公平、公正的环境下进行。
第十条学校招生工作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职教师资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学校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尊重考生志愿、公平、公正、公开的录取原则。首先录取第一学校志愿的考生,在第一学校志愿不满的情况下,录取非第一学校志愿的考生。
专业确定原则:
按照考生所报专业志愿第一志愿优先,第二志愿以后视为平行志愿的原则安排专业,无专业分数级差。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将考生调剂录取到其他缺档专业,否则作退档处理。
对江苏省考生报考我校理工文史类专业,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为选测达到BC以上,必测4C以上,技术科目合格;采用投档分调取考生档案,考生进档后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排序确定考生专业,考生投档成绩及等级相同时,则依次按数学、语文、外语分数排序,确定专业。
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原则。
第十二条艺术类考生录取原则
1.非陕西省生源:
(1)2016年我校认可美术类专业课考试省级统考(联考)成绩的省份有黑龙江、浙江、山东、河南;认可播音及编导专业课考试省级统考(联考)成绩的省份有浙江、河南。录取时以艺术类专业课省级统考(联考)成绩的60%与高考文化课成绩的40%之和作为综合分,参照志愿,择优录取。综合分相同者,专业成绩高者优先录取;综合分及专业成绩都相同者按文化课成绩及位次择优录取。
(2)除录取原则(1)中所列省份之外,凡报考我校的艺术类专业考生须参加我校组织的艺术类专业课校考,且专业课成绩合格,并符合户籍所属省份艺术类专业录取条件,录取时以艺术类专业课校考成绩的60%与高考文化课成绩的40%之和作为综合分,参照志愿,择优录取。综合分相同者,专业课成绩高者优先录取;综合分及专业课成绩都相同者按文化课成绩及位次择优录取。
(3)在招生计划未分科类(艺术不分文理)公布的省份,录取时按文理科合并统一排队,按照我校录取原则,全面考核,择优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