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科技大学鹿山学院2016年高考招生简章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照国家教育部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的相关精神要求,结合学院招生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广西科技大学鹿山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的独立学院(部标代码为13639),办学层次为全日制普通本科。
第二章录取规则
第三条我院招生录取工作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院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四条我院各本科专业的具体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委员会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按照考生所在省招生部门安排的录取批次和独立学院投档分数线及投档办法进行录取。
第五条当录取过程中出现各专业之间线上生源差距较大的情况时,在总计划不变的前提下,经招生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后适当调整各专业招生计划数。
第六条实施顺序志愿录取模式下,按招生计划数的120%比例投档;实施平行志愿录取模式下,按各省级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最高比例投档。
第七条英语专业限招英语语种的考生。非外语类专业新生入学后,以英语作为公共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第八条录取时,男女比例不受限制。
第九条对已进档考生,在阅档期间,如考生自愿放弃,可按招生管理部门要求的程序作退档处理。
第十条按照各省教育考试院规定实行平行志愿录取或顺序志愿录取。凡实行平行志愿录取的省份,若省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志愿不满,可接受征求志愿考生。凡实行顺序志愿录取的省份,若第一志愿不满,则接受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录取时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分。
第十一条报考我院艺术类专业的考生,文化成绩达到当地相应批次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专业成绩合格,以专业成绩为依据,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如专业成绩相同,文化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十二条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以上录取规则与所在省招生政策不符的,执行所在省的招生政策。
第三章附则
第十二条严格执行国家、广西壮族自治区有关收费文件规定。我院本科各专业学费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年13500~17000元(视不同专业而不同)。宿舍实行公寓式管理,住宿费标准为每生每年900~1450元。若学生退学,按实际发生情况结算费用。